環境部指出,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臺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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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環境部已於112年3月7日及112年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但為了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