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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英國政府都曾被告!追求氣候正義,司法機構認定國家有義務,這能讓氣候變遷「肇事者」負起責任嗎?

荷蘭、英國政府都曾被告!追求氣候正義,司法機構認定國家有義務,這能讓氣候變遷「肇事者」負起責任嗎?
撰文: 台達電低碳生活部落格/李昱德     分類:E永續環境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3-01-18

隨著氣候變遷影響擴大,受到衝擊最嚴重的族群,卻不是製造最多碳排放的那群人,這究竟該怎麼辦呢?

碳排、氣候韌性 全球南北差距大

 

從海平面上升到極端氣候的侵襲,氣候變遷的影響隨著人類活動加劇,然而,這些後果並不是等量分配給所有人來承擔。聯合國秘書長古特瑞斯(António Guterres)直言,當氣候變遷影響全球所有人的同時,那些較貧窮、較脆弱的族群通常會先受到傷害,且受衝擊的程度遠高於其他人。

 

事實上,深受其害的族群,多半不是問題的製造者。為了讓氣候變遷「肇事者」負起責任,並彌補、協助受到氣候變遷衝擊的族群,「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的概念於是因應而生。

 

自全球化以來,因經濟發展不均產生了「全球北方」(Global North)與「全球南方」(Global South)的「南北差異」。雖然全球北方製造較多的碳排、全球南方較少,但前者卻因為發展程度較高,因而對氣候變遷有著更高的抗性(Resistance)與韌性(Resilience),後者則沒有這麼幸運。

 

根據肯亞智庫「非洲權力轉移」(Power Shift Africa)的研究,許多非洲國家每年需要花上GDP的4% 因應氣候變遷的負面影響,伊索比亞等國甚至高達6%,對這些國家的經濟影響甚大。以伊國的GDP來看,相當於國家每20美元的收入,就需要支出1美元,用於治理氣候變遷的衝擊。

 

 

區域內也有不平等 從卡崔娜颶風看氣候弱勢

 

另一方面,如果把氣候變遷影響範圍從國家縮小至地方,同一地區也會因為種族、性別、資本等因素,導致程度不一的衝擊。2005年發生在墨西哥灣的卡崔娜颶風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基礎。

 

一份2006年發布在《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期刊的研究顯示,剔除掉那些原本不願提前撤離的族群(約五成),面對卡崔娜颶風的侵襲,仍有兩成的族群因為種種社會與經濟因素,而必須待在原地,這些原因包括缺乏離開住家的交通工具、無法提前預訂外地的住宿、需要留在城內等候領取政府的救濟金等。

 

就算將不願提前撤離的人納入考量,在風暴侵襲之後,有經濟能力者仍可自力離開災區,較貧窮者因為缺乏離開的手段,通常只能直接承受極端氣候帶來的傷害,待在原地等待政府的緊急救援;加上許多被迫滯留災區的是黑人,更進一步加劇在氣候變遷之下,因種族、經濟等因素而凸顯的弱勢形象。

 

 

追求氣候正義 司法機構認定國家有義務

 

近十年來,為弭平氣候變遷對弱勢者帶來的傷害,凡是認為在發展過程中,碳排放導致自身生活受侵害者,皆可透過自行發起或由非營利組織代為發聲的方式,採取法律行動,讓法官裁定個人的權利受損是否與氣候變遷有直接關聯。

 

舉例來說,2019年12月,荷蘭最高法院審理「迫切議程基金會訴荷蘭政府案」(Urgenda Foundation v The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明確表示人民有免於受到氣候變遷威脅的權利,因此政府有義務採取行動,大幅減少碳排放,以達成維護人權的責任。法院判決確定荷蘭政府須在2020年底前,達成減碳25%的目標(以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基準)。

 

這也是全球首度有國家在司法上明確認定政府有義務,盡力讓人民免於受到氣候變遷的侵害。

 

此案開了先例,後續無論是南非、比利時與英國等國的法庭,皆在2021年對控訴政府在氣候變遷上無作為、或作為不足的相關案件,作出不利於政府的判決。這足以顯示,許多國家已開始重視氣候正義的概念,並要求政府推出減少碳排放、因應氣候變遷的相關政策。

 

比利時環境非政府組織Klimaatzaak大使David van Reybrouk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指出,比利時政府的氣候政策無疑正侵害著基本人權,且現在如果沒有改變,未來狀況將會依舊,因此在人民的壓力下,政府必須做出回應。

 

除了氣候訴訟的手段之外,隨著人民對氣候變遷關注度提升,在民主國家,還可以透過公民連署、投票等方式影響政府的決策。趁著還來得及,我們還可以做出改變。

 

※全文轉載自低碳生活部落格,共同企劃:環境資訊中心,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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