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揭露永續資訊時代來臨,永續報告書、年報永續專章有何差異?揭露不實有法律風險?
金管會宣示臺灣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包含IFRS S1及IFRS S2),並規劃於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予適用,至2028年則適用所有上市櫃公司。
且關於揭露位置,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以新增永續資訊專章,並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應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至此,臺灣關於永續資訊之揭露,已正式從自願性揭露邁入強制性揭露時代。
但新聞稿沒有提及的是,現行的「永續報告書」制度是否將被替代或何去何從?如果未來是採「永續報告書」與「年報永續專章」雙軌並行機制,又該如何理解此一ESG法制新局?以及最為重要的是,在此一基礎上,我們又該如何進一步完善臺灣的永續資訊揭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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