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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9全解析:全球氣候融資新目標啟示!台灣如何在國際碳權市場搶先機?

COP29全解析:全球氣候融資新目標啟示!台灣如何在國際碳權市場搶先機?
撰文: 白佩華     分類:綠色金融     圖檔來源:Flickr / COP29 Azerbaijan 日期:2024-12-02

在亞塞拜然舉行的COP 29,為期近12天的議程已於11月22日結束了。亞塞拜然為石油產國,對台灣也不甚友善;這次的參與人數相對於去年減少了三分之一。大會在能源方面的結論也讓許多國家表示失望,特別是川普即將回任美國總統,而過去川普有退出《巴黎協定》的記錄,讓全球推動碳中和及淨零的道路蒙上陰影。

這次COP 29的會議專注在協作、創新和負責三大核心價值,達到創新的財務機制、可操作的碳市場,以及進階產業排碳策略。筆者的觀察以下幾點在企業投資時可特別留意和討論:

 

今周刊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 29) 現場直擊及報導

 

1. 新的全球氣候融資目標

 

氣候融資新集體量化目標(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 NCQG):談判代表面臨一項關鍵任務,在先前每年1,000億美元(約新台幣3.2兆元)的承諾基礎上,制定2025年及以後的新全球氣候融資目標。代表們致力於解決氣候融資的數量、品質和來源問題。脆弱國家推動就損失和損害機制提供具體保證,以確保提供必要的財務支持。

 

主要優先事項包括為捐助者建立公平的期待、確保財務支持轉化為實際的影響以及動員大量私部門投資。締約方決議到2035年每年達到3,000億美元(約新台幣9.73兆元),並承諾到同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每年1.3兆美元(約新台幣42.4兆元)的融資資金。這一目標旨在支持脆弱國家應對氣候影響,但仍有許多代表和環保團體批評為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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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全球碳市場架構

 

會議成功採納了第六條款(Article 6),包括建立了一個透明並強而有力的國際碳市場的框架。其中第6.4條款支持《巴黎協定》信用機制,說明各國將如何授權碳信用交易和管理追蹤登記;

 

此外,它還建立了透過透明流程進行前期技術審查,來確保環境完整性的機制。這些機制對於各國更有效地實現減排目標和動員所需的資金至關重要,可以增加財務承諾轉化為專案管道和實際行動的力道。

 

3. 能源轉型的信號喜憂參半

 

COP28的結論是承諾,到2030年將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增加兩倍,從每年2%增加到每年4%以上,直到2030年。各國須將能源效率作為政策制定、規劃和重大投資決策的核心,並以再生能源為主。COP 29以這些承諾為基礎,透過在2024年11月15日能源日期間宣佈的一系列承諾來推進實施。

 

全球儲能和電網承諾(Global Energy Storage and Grids Pledge):該承諾旨在將全球儲能容量比2022年的水準增加六倍,目標是到2030年達到1,500GW(百萬瓩)。

 

此外,還承諾擴大電網布建,目標是到2030年增加或翻新2,500萬公里,滿足再生能源過渡的基礎設施需求。這一承諾得到美國政府和45家全球領先公用事業公司的認可。(延伸閱讀:IEA揭綠能成長3倍路徑,光電衝最快仍沒用?重點在這2項技術)

 

綠色能源區和走廊承諾(Green Energy Zones and Corridors):該倡議的重點是為綠色能源發展指定區域,促進投資、經濟增長和區域合作。該承諾旨在刺激支持永續能源專案的基礎設施發展。

 

氫能宣言(Hydrogen Declaration):該宣言旨在釋放全球清潔氫及其衍生物市場的潛力。它概述了解決監管、技術、融資和標準化障礙的指導原則,以促進氫能作為清潔能源轉型關鍵組成部分的增長,並留待COP 30繼續討論。

 

各國在COP 29上無法就如何推進能源轉型達成一致結論,也無法確認去年COP 28達成的承諾;即到本世紀中葉,在能源系統中擺脫化石燃料。更有甚者,各國未能就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達成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協議。這個問題仍然是脫碳最重大的障礙之一,因為補貼扭曲了能源市場並減緩了清潔能源的推廣。

 

4. 《巴黎協定》第6.2條和第6.4條的意義

 

在COP 29最終確定了《巴黎協定》第6.2條下的國家間碳交易指南。該條款授權政府交易稱為國際轉讓的減排成果(類似於碳信用額度)的單位。

 

第6.2條提供了透過去中心化交易安排的靈活性,可以用於自願碳市場,允許國家自行訂定雙邊、多邊碳交易協議條款,作為未來碳權交易額度,也可以兼顧「國家自定貢獻」(NDC)減排目標。

 

6.2條主要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

 

雙邊協議框架:第6.2條允許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來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這使得國家之間可以直接碳權交易,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ITMOs)。

 

實施靈活性:各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量身定制ITMOs的轉移安排,提供了實現氣候目標的靈活性。這種去中心化的方法,允許在不同背景下使用各種方法論和標準。

 

國家會計系統:該條款設立了一個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會計系統,確保各國在使用ITMOs時能準確追縱和報告其減排成果。

 

完整性與授權:該機制的完整性依賴於適當的授權和撤銷程序,以增強對ITMOs交易的信心,這對維持市場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至關重要。

 

私營企業可望因這些規則而帶來更大透明度,為專案開發商創造機會,與政府合作,達成第6.2條協定;允許將碳信用額用於國際減排計劃,例如在各國授權的情況下,將碳信用額度用於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

 

然而,由於雙邊貿易監管程序的約束力不如一些觀察家所希望的那麼嚴格,因此第三方組織在確保誠信方面仍然發揮重要作用。為碳市場定義誠信標準的倡議,如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或CORSIA計劃,以及MSCI碳市場等獨立評級供應商,都有助於雙邊協定交易專案的完整性。

 

6.4條主要說明《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 PACM)

 

6.4條則是以建立全球碳權交易機制,為國家、企業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管理的中央系統,藉由交易碳權抵銷碳排放,該協定使聯合國支持的國際碳市場離運營更近了一步。

 

現在有跡象表明,專案最早可能在明年註冊並開始發放碳信用額。這個機制的出現為私人投資提供了機會,進而推進國家氣候目標和全球目標。它為公司提供了一個額外的平台來購買其氣候戰略的信用額度。在COP 29達成的決定,意味著投資者可以更有信心,認為PACM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投入運營。

 

集中碳市場框架:第6.4條建立了一個更為結構化的集中國際碳市場框架,使各國能夠從減排項目中生成和交易碳信用。該機制由指定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確保項目符合特定的環境標準。

 

專案批准流程:根據第6.4條,項目開發者必須在申請監督機構發放碳權之前,獲得主辦國對溫室氣體減排的批准。經批准的碳權被稱為「A6.4ERs」(第6.4條減排成果)。

 

環境完整性和標準:監督機構負責批准方法論、註冊項目並確保環境完整性,類似於《京都議定書》下的聯合執行機制(CDM);包括設立碳權質量和透明度的標準。

 

調適基金的收益分成(Proceeds for Adaptation):第6.4條的一個特色是要求5%的收益分配給全球調適基金,旨在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氣候適應工作。

 

申訴機制:第6.4條包括了申訴機制,允許受到專案不利影響的社區對監督機構的決策提出上訴。

 

許多細節仍有待最終確定,專案開發人員目前還不能提交專案,須待更具體體的方法。然而,第6.4條的首席談判代表已表示,希望可以在2025年底之前提供第一批信用額度。

 

這將為台灣參與國際碳權市場增加了一個管道,台灣將可遵循國際公約,透過協助友邦並取得碳權。目前環境部已跟外交部組成團隊,首先針對擁有良好水力跟森林的友邦展開國際合作;賴清德在年底率團展開「繁榮南島.智慧永續」訪太平洋友邦之旅,可作為台灣碳權市場邁向國際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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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白佩華

現任國際知名風險管理集團資深顧問,專司企業整體風險評估及整合解決方案、新興風險及政治前瞻顧問。留美傳播學院雙碩士,並擁有英國劍橋大學Judge 商學院循環經濟及永續策略證書、哈佛商學院策略分析(包含破壞性策略、策略執行及永續策略)、領導與管理(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以及Business in Society專業證書,美國華頓商學院ESG 重大因素分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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