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評析期刊於2025年12月出版〈臺灣化學物質法之繼受與調和-與美國法、歐盟法之比較〉一文。該研究深入剖析臺灣化學物質法在繼受美國法與歐盟法的過程中,因未完備法律調和,導致國家化學物質管制體系面臨管制漏洞、資訊落差與治理赤字的嚴峻挑戰。
該研究的核心問題在於釐清臺灣如何面對化學物質風險治理的全球變革,並試圖理解臺灣法如何繼受美國與歐盟法制。研究強調,臺灣雖然已採取措施回應國際趨勢,例如設立化學局統一源頭管理事權,但風險評估能力仍顯不足。
法制繼受不全:歐美經驗與臺灣體系缺陷比較
臺灣早期繼受美國法主要限於污染防制和毒物註冊申報的源頭管理制度,而非災害防救法制。後期學習歐盟法,則主要承襲化學物質登錄制度。
在比較美歐兩大法系時發現,美國在 2016 年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控制法》後,開始從危害防止轉向以風險為基礎的管制模式,但其風險預防程度上仍相較於歐盟為低。
歐盟自 2007年強化風險治理,特別強調將風險管理措施前置至源頭管理,並且遵循奧爾胡斯公約。反觀臺灣,災害防救事權分散於不同部會且權責不清,導致預防整備不足,且臺灣的化學安全法制存在分散立法,缺乏體系整合的缺陷。
深入解析全球變革:比較法與奧爾胡斯公約架構
該研究的分析架構主要圍繞化學物質風險治理的四個重大全球變革趨勢展開:包括從毒性到一般物質的行政管制革新、從污染防制的環保機關到源頭管理的化學物質管制機關革新、從環境管理到永續生產消費的政策革新,以及從作業環境危害防止到環境健康風險預防的治理革新。
在比較美國與歐盟的災害防救相關制度時,區分從「註冊」到「禁止使用」等不同強度的預防措施。此外,歐盟《賽維索指令III》明確載明奧爾胡斯公約相關內涵,強調有效的公眾參與有助於提升決策的問責性與透明度。
政策啟發與改革藍圖:彌補資訊落差與事權分散
該研究提供政策啟發:強調臺灣化學物質法制在源頭管理與災害防救方面必須面對法律調和不足帶來的挑戰。首先,應建置風險治理組織與網絡,強化風險評估能力,提升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程度。
其次,針對當前法制分散、缺乏體系整合的現況,短期內得以單獨立法化學災害防救,長期則可訂定化學物質管理專法。此外,為落實奧爾胡斯公約所強調的資訊近用與公眾參與精神,應考慮訂定環境資訊公開法。
透過政策與法律的修正,以及組織的調整,臺灣有機會填補化學資訊管制漏洞、減少利害關係人資訊落差,並降低化學物質風險治理赤字。
專欄作者|林木興介紹
彰化半線人,永續法學者、制度工程師,東亞風險治理與法學研究,興趣為預防法學、科技法學、經濟公法、法政策學、永續治理。曾任工程師、政府法務、水權審查員,持續推廣臺灣三軸轉型(TW3X)、氣候治理、永續能源、化學安全、責任投資、企業與人權。本專欄屬於個人論述不代表任職單位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