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已將廢塑膠熱裂解技術,納入低碳能源體系
廢塑膠熱裂解技術(Pyrolysis)能將廢塑轉化為裂解油(Pyrolysis Oil),再進一步裂解、加氫或蒸餾,可作為再生燃料或再生化工原料。歐盟、英國、日本等皆已將此類技術納入低碳能源或再生碳原料體系,但台灣目前仍缺乏明確的法制定位與碳核算路徑,導致民間投資意願受限。
歐盟《再生能源指令》已明確將「由廢塑經化學回收製得之燃料」視為再生燃料(Recycled Carbon Fuel, RCF),允許其計入會員國的再生能源目標。
若產品能通過 LCA 與 ISCC PLUS 質量平衡認證,即可被視為具備減碳貢獻。此舉不僅刺激了化學回收投資,也促成了 SABIC、BASF、Shell 等跨國企業建立了循環原料供應鏈。
日本 METI 則鼓勵石化廠利用化學回收油生產「再生乙烯/丙烯」,並計入企業的碳中和績效。歐盟英日的這些政策使再生燃料與再生化工原料成為主流投資標的。
台灣熱裂解技術成熟,但產品仍屬廢棄物再利用分類
目前台灣雖有多家中小型企業已具備成熟的熱裂解技術,裂解油品質也可達進口石腦油等級,但礙於政策缺口,仍被歸類為「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缺乏與能源法、碳權法與產業政策的接軌機制。
我們建議政府可參考歐盟架構,制定明確的再生燃料類別與減碳認定標準,並將下列技術納入國家減碳工具箱:
• 廢塑熱裂解產生的燃料油;
• 化學回收製得的裂解油、再生乙烯/丙烯;
• 碳捕捉合成甲醇、再生燃料氣化產品。
讓技術創新者獲得政策身分,並開放參與碳權交易、LCFS 積分或再生燃料比率義務市場。由環境部與經濟部共同推動,依據 ISO 14067、EU Delegated Reg.2023/1185 來制定國內版的LCA 核算指引,使再生燃料與裂解油能以科學依據納入 IFRS-S2 揭露體系。
同時鼓勵企業導入 ISCC PLUS 質量平衡,以追蹤循環原料比例,避免「綠色漂洗」。
強化投資誘因與綠色融資,市場機制帶動減碳
我們建議政府可仿效 EU Fuel EU Maritime 與 日本 SAF 目標,設定台灣能源部門於 2030 年前至少 5% 燃料來源須來自「再生碳燃料 (RCF)」,並允許熱裂解油、合成甲醇、再生柴油納入目標,提升市場需求。
而為強化投資誘因與綠色融資,政府可設立「再生碳材料基金」或「淨零技術貸款專案」,讓投資熱裂解、化學回收、CO₂ 轉化等企業可享稅賦減免、綠色債券融資與產業示範補助。
同時鼓勵公營事業(如 中油、台塑)透過策略投資帶動民間技術商轉。將再生燃料、再生塑膠、再生化學品的減碳量納入台灣碳權交易制度(TETS),建立「再生碳積分」,並與國際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接軌,以吸引外資與品牌投資。
要實現 2050 淨零碳排,台灣必須從電力能源轉型擴展至整體碳資源管理思維。而熱裂解油、化學回收、碳捕捉合成燃料 等不僅是廢棄物處理技術,更是未來低碳原料供應鏈的核心。
若政府能儘速修訂法規、建立核算標準並給予明確市場機制,台灣將有機會在亞洲循環化學與再生燃料領域取得領先地位。我們認為此政策調整的重點不僅是減碳,而是創造「讓減碳成為投資動能」的制度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