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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旭能源大彰化風場擬「增胖」裝置容量75%,是否該重辦環評?一文解析專家顧慮

沃旭能源大彰化風場擬「增胖」裝置容量75%,是否該重辦環評?一文解析專家顧慮
撰文: WindTAIWAN/蔡盺穎     分類:風力發電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3-08-14

沃旭能源計劃參與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的競標,針對「大彰化東北」風場提出環差變更,計劃改用大型風機,使風場總容量增加了75%,環保署表示風場規模是按照風機數量計算的,最大風機數量未變,故不需重新評估。

然而,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如計畫變更超過百分之十,須重新辦理環評。沃旭能源的環差變更引起憂慮,可能加劇海洋影響,業界主張需重新評估,因大型風機變更可能帶來噪音、生態及基礎設施等問題。

環差變更:容量增大引發爭議

 

沃旭能源「大彰化東北風場」日前召開環評,原始規劃以裝置容量 570 MW 總容量通過環境評估,並以此投入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競標,沃旭能源在近期提出環差變更,改採大型風機,讓風場總容量將達 1000 MW,比原始規劃容量「增胖」75%,超過法定擴增 10% 限制,引發各界議論。環境評估委員主張應重辦環評,多名業界人士更是同聲疾呼不妥!認為大彰化東北風場規模擴增超過法定 10%,卻想在環評中闖關,環差變更對環境影響重大,當然應重辦環評。

 

立場爭論:需否重新辦理環評

 

「我比較堅持應重新辦理環評。」環評委員馬小康教授指出,風機變大,工程量、葉片大小還有在海上施工的工程量,包含打樁耗能、噪音量,都不一樣,當初送審的資料是 570 MW,一下增加這麼多,若不重新環評直接通過,等於開了不好的先例,未來別家廠商若也在環評過程中要環差變更,這下就亂了原審查原則,以「風機單機容量增大,風機總數量降低」來認定風場規模的標準。

 


大彰化東北風場位置圖。圖片來源:環評書件
 

專長辦理海事案件的元常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嘉珊說,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明文提到,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是為環境而生的法律,依立法目的應朝有利環境的角度解釋,依法,「計畫產能」百分之十的標準,以「裝置容量」為標準,而非以風機數量來認定較為適當。

 

許嘉珊再指出,沃旭能源提出的環差變更,以風機總數不變、但風機變大致總容量加大,對海上影響層面更廣,包含水下施工打樁的噪音,海洋生態和大型葉片對水鳥生態的影響,「以蓋房子來比喻,蓋一間平房或公寓,數量都是『一間』,但對環境來說是不一樣的事,我傾向依法規需重辦環評。」

 

影響疑慮:大型風機變更帶來多重問題

 

沃旭能源提出的環差變更,業界聞言後一片譁然,多名人士皆表示,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1 項第 4 款規定,「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風機加大可直接聯想到的幾點疑慮,包含拋石量增加、海域水質污染加劇,為乘載「加量」的電力,電纜、海上變電站自然也需跟著增加,如此光是在建置階段,對其他海洋使用者造成的干擾程度不在話下。

 

再加上,原始規劃的掃風面積約為 211 萬平方公尺,風機加大後,葉片自然放大,掃風面積增加至少 88 萬平方公尺,對自然生態、尤其鳥類的影響是顯而易見地加劇。明顯觸及環評施行法細則第 38 條規定,影響生活、自然、社會環境甚鉅,不可便宜行事。

 

※本文授權自WindTAIWAN,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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