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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修法對綠電衝擊多大?七大光電公協會示警:恐波及供電穩定、削弱半導體競爭力與 RE100 履約

「環評法」協商破局送院會闖關!修法對綠電影響多大?衝擊供電、半導體?七大光電公協會喊話暫緩表決
撰文: 鄭鴻達     分類:太陽能     圖檔來源:擷取自台汽電官網 日期:2025-11-14

台灣民眾黨團提案修「環評法」,要將水面型等光電設置納入母法審查範圍,實質大幅拉高設置門檻,周五(11/14)送院會闖關。

七大光電公協會周五發出共同聲明,呼籲民眾黨暫緩倉促表決,並直言再生能源攸關國家競爭力,應先召開公聽會與環團、學界及產業共同討論最佳方案。

該共同聲明也提到,現行修法版本恐造成綠能停滯,衝擊台灣國際競爭力,若門檻設計過低、程序過嚴,將使綠電開發全面減速,進而影響RE100履約、供電穩定與半導體供應鏈布局。

民眾黨提修「環評法」逕付二讀、協商破局 送立法院院會闖關

 

近期太陽光電議題不時「被浮上檯面」,民眾黨團也提案修「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要求將水面型等光電設置納入母法審查範圍,大幅加嚴審查、管制太陽光電設置的相關法規。

 

為此,立法院在周四(11/13)就「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地質法」等攸關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的朝野協商,並由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主持會議,但朝野三黨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協商破局。黃國昌表示送院會處理。

 

七大光電公協會發聲明 喊話先開公聽會充分討論

 

針對民眾黨團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預計周五(11/14)立法院院會表決,太陽光電產業七大公協會緊急發出共同聲明,表示「再生能源政策攸關國家競爭力、能源安全與台灣長期發展,應採取公開透明、程序完備的討論機制,在修法前先召開公開、公正的公聽會,讓環團、學界、地方與產業充分討論後,再行進入立法程序。」

 

七大光電公協會認為,此次修法影響國土、生態、綠電供給與半導體、AI等高科技產業用電布局,事涉重大,需更審慎處理。唯有共識先行,才能避免誤傷綠電發展,也真正兼顧環境保護與國家競爭力。公協會也願意持續與民眾黨團對話,共同尋找對環境、產業與國家最有利的修法方向。

 

七大光電公協會強調「公開透明討論,是制定重大能源政策的基本程序」。此次修法跨及環境、地方發展與國家能源規劃,不宜在資訊不足下匆促表決,公聽會可讓各界在陽光下討論,提升政策品質並避免事後爭議。

 

倉促修法恐影響RE100履約 衝擊供電、半導體布局

 

七大光電公協會強調,現行修法版本恐造成綠能停滯,衝擊台灣國際競爭力,若門檻設計過低、程序過嚴,將使綠電開發全面減速,進而影響RE100履約、供電穩定與半導體供應鏈布局。再生能源不足將提高企業營運風險,削弱投資意願,對台灣經濟造成長期衝擊。

 

不僅如此,七大光電公協會建議成立跨界協作平台,先凝聚方向再啟動修法。產業界支持強化環境保護,也願意與環團、專家及政府共同研議環境敏感區域管理與審查制度的科學化調整。透過公開對話形成共識,才能打造兼顧環境永續、綠電供給與國家競爭力的治理架構。

 

七大光電公協會再次強調「先溝通,再修法」,公開討論,方能找出台灣最好的解方。唯有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中凝聚社會共識,台灣才能同時守護環境,也確保能源轉型與經濟發展並行。

 

環團發布緊急聲明 疾呼修法恐致光電全面停滯

 

包括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周五共同發布緊急聲明指出,光電環評能部分解決環境及社會問題,值得肯定,然而目前修法的版本,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有悖於能源轉型,淨零排放的目標。

 

環團表示,當我們目睹部分農漁民遭大型光電資本擠壓,亟欲為弱勢維護權益的同時,也必須留意另一群農漁民或居民正主動擁抱光電,期待用新科技、綠能及資金強化農業韌性,且易受災而成孤島的脆弱地區,亦須透過微電網、家戶型光儲系統,以提高其災害應變能力,以應對氣候變遷及鄉村衰頹的挑戰。

 

環團:光電也可成為守衛者 應避免矯枉過正

 

環團舉例,如部分漁民安裝光電儲能,安然度過丹娜絲風災停電、免於漁損,廣泛引起漁民關切能源自主。

 

環團認為,光電既可以是土地掠奪者,亦可成為守衛者,有賴縝密的制度設計,方可將資本洪流,化為復甦鄉村的源泉。然而目前一味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有矯枉過正,扼殺部落、農漁村追求轉型的機會之窗。

 

環團提四大修法建議 疾呼國會暫緩修法

 

發布此聲明的環團表態支持光電環評,但目前草案應環評及禁限建範圍應更細緻考量,並提出下列四大修正建議,表示全球氣候災難頻仍,台灣亦不例外,期望國會以氣候變遷為念,考量能源轉型之需求,將上述建議納入考量。

 

一、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的地理範圍過大,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多元複雜,不宜全面禁建,建議今(11/14)日院會暫緩修法,細分應禁建及無須禁建之區位。

 

二、應視光電案場規模與性質,區隔大規模商業光電案場與小規模以自發自用為主的案場。大規模商業案場的環評,日本環評法以40公頃為門檻,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建議以20-30公頃為門檻。

 

三、增列2公頃為門檻,即2公頃以上始須環評,因小規模自發自用為主之光電案場對於環境侵擾較低,且亦可避免對於公民社區或專業農漁民之自主發電造成不必要之負擔。除了地面型的漁電共生案場以外,室內型的漁電共生案場應該也要納入環評的範疇。

 

四、檢視不同區位是否會因設置光電而對環境造成直接明顯的負面影響,檢討應環評區位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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