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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再生彰濱光電案,土地不到一年就轉售,國庫減收近70億!經濟部:未釐清前不發電業執照

聯合再生彰濱光電案,土地不到一年就轉售,國庫減收近70億!經濟部:未釐清前不發電業執照
撰文: 數位內容部     分類:太陽能     圖檔來源:Shutterstock 日期:2024-07-25

聯合再生(3576)能源公司得標彰濱工業區國有地設置太陽光電案後,卻違約轉售套利。監察院22日糾正經濟部,經濟部回應,在聯合再生釐清經營主導權及案場經營管理等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並要求公司加強治理以完成投標承諾。

聯合再生彰濱光電案遭糾正

 

監察院指出,經濟部在辦理彰濱工業區設置太陽光電7件標租案提案中存在四大違失。

 

首先,經濟部未設定最低的「電價回饋金」比率,且在後續標案評選中降低回饋金評選比重,導致填寫1%至3%回饋金的聯合再生得標,造成國庫20年減收近70億元

 

其次,經濟部評選過程中出現「低回饋率、高評分」的不合理現象。根據最有利標原則,投標廠商填寫回饋金比率較高者應獲得高分。然而,在臨4(崙海段51地號)投標中,華暄綠能回饋金比率為前10年20%、後10年30%,而聯合再生工程公司20年皆僅為3.3%,卻有評選委員給聯合再生最高分。

 

經濟部評選過程中出現「低回饋率、高評分」的不合理現象。圖片來源:監察院提供

 

第三,經濟部與得標廠商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訂有契約,明定高達20年以上長期持有經營再生能源,不得標租案場後轉售或轉租。然而,契約簽訂僅8個多月後,聯合再生母公司即於2022年2月11日將該工程公司出售予和暄綠能公司。

 

最後監察院指出,在違約轉售彰濱工業區土地後,聯合再生還遂以其母公司與和暄綠能公司以60%與40%持股回覆經濟部,但60%持股為甲、乙種特別股,實質權利僅占1成,違反契約規定。經濟部卻認為聯合再生此改善方案「尚屬合宜」,因而遭監察院糾正。

 

 

華暄綠能與聯合再生工程公司電價競標回饋金示意圖。圖片來源:監察院提供

 

經濟部:釐清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22日發出聲明,表示在聯合再生公司釐清相關疑慮(如經營主導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等)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

 

園管局指出,已發文要求聯合再生完成投標承諾,並提出具體對策以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的治理能力。

 

園管局承諾,未來若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將審酌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通盤考量設定回饋金下限,並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的最有利標決標訂定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

 

園管局也強調,經濟部現已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內容,如經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完成使用者,得於收到此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