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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勞檢查核重點是什麼?陳建仁研議修《消防法》,加重違規廠商罰則!產業園區總體檢重點一次看

化學品管理、勞檢查核重點是什麼?陳建仁研議修《消防法》,加重違規廠商罰則!產業園區總體檢重點一次看
撰文: 朱姵慈 整理     分類:S社會責任     圖檔來源:行政院提供 日期:2023-10-20

屏東明揚大火案燒出產業園區工廠管理問題,且為近年最嚴重的工安職災意外之一。行政院長陳建仁指示,相關部會應全面檢視工廠易燃(爆)化學物質管理機制,並研議修正《消防法》,加重違規廠商罰則,增訂管理權人刑事責任,同時保護吹哨者及提高吹哨者獎金。

行政院長陳建仁昨(10/19)主持「112年度第4次治安會報」,聽取屏東明揚科技公司火災案相關法制檢討等報告及策進作為,明揚儲存的有機過氧化物超過管制量30倍,顯見長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導致發生憾事。

 

陳建仁指出,今年9月屏東火災事故中,英勇殉職的施寶翔、陳柏翰、賴俊儒、鍾吉垣等4位消防人員,他要致上最大的哀悼之意。


根據消防署「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火災案相關法制之檢討及策進」報告指出,此次屏東火災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業者缺乏防災意識與未即時提供完整資訊為事故主因之一,政府必須加重業者應負責任,同時應提升職員防災認知與警覺。

 

陳建仁表示,請經濟部統合內政部、勞動部及環境部等各主管機關,盤整現有法規,要求業者落實化學品申報作業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訓練,並請環境部加強「化學雲」功能,優化系統管理機制,以提供消防人員即時且正確的資訊,確保救災安全。

 

屏東明揚大火案為近年最嚴重的工安職災意外之一。資料畫面

 

立委陳椒華與游毓蘭日前共同舉辦「產業型園區總體檢公聽會」,舊友邀請轄管各式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國科會、農業部,主管勞安、職安、環安及消防法規之勞動部、環境部和內政部,以及長期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要求啟動產業型園區總體檢,配合抽檢稽查,以期在民間參與及監督之下,督促業者全面落實自主申報及相關法規。

 

工廠化學品通報管理機制通報權責

 

通報化學品資訊應包含:化學品名稱、危害分類、危害成分、用途說明、前一年度實際運作資料、暴露工作者人數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防法

 

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公告優先管理化學品,要求事業單位運作達臨界量者,應於每年4月至9月期間將前一年度相關運作資料上傳化學品資訊平台備查。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化學雲」平台:主要匯集10個部會化學物質管理資訊,以強化化學物質管理資訊之交流,促進各主管機關依職掌協力管理化學物質。

 

勞檢臨場查核重點:

化學品清單與通報

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措施。

安全衛生設備及暴露控制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防護具。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精進作為

 

一、既有機制


(一)危險物品申報現行規定

 

按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1 條申報危險物品及第 22 條投保相關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 次日起 10 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 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且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再按《工 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二)未申報危險物品罰則 按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1 條未依期限申報及不實申報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精進作為

 

(一)新入區者,進行源頭管理及強化事先審查

 

1. 廠商申請入區投資審查時,申請文件增加相關欄位以了解其製造、生產過程有無使用危險物品,並提醒應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且應至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申報危險物品。

 

2. 倘製造、生產過程有使用危險物品,該廠將列為後續重點輔導查察對象。

 

(二)已入區者,加強跨機關横向連繫及聯合查察機制

 

1.針對已入區既存工廠,再次函文提醒如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列管範疇,應依該二條文規定辦理申報及保險相關事宜。

 

2.鑒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有關危險物品相關規定尚未修法,園管局 初擬「科技產業園區工廠危險物品聯合查察流程」,邀集相關單位定期辦理查察作業。

 

3.又《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每 年 1 月及 7 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故園管局擬定每年 2 月及 8 月發函列管工廠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索取轄內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清冊。

 

4.每年 3 月及 9 月針對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聯合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進行查察作業。

 

(三)勞動檢查頻率提高 針對危險品用量達管制量廠商,每年至少執行 2 次定期檢查;並於旺季增加不定期檢查。

 

(四)整合勾稽整合化學雲、優先管理化學品報備平台、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 等資訊,資料間整合及互相勾稽,納為勞檢重要參考依據。

 

(五)聯合稽查 勾稽到未申報廠商或者各權管法令的高風險廠商,進行環保、 工安、消防、建管等聯合稽查。

 

(六)增加工安稽核經費 113 年已編列危害預防專案計畫經費 327 萬元,工廠總體檢經 費 980 萬元辦理工安、消防及環保相關體檢工作,倘有不足,再調整基金支應辦理。

基金名稱(幣別)
一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