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1991年公布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寫到,每個人都有安全、和平、與尊嚴地居住某地的權利,不論經濟收入、年齡、性別、族群,都有權利在可負擔、且適居的環境生活。 隨著《兩公約施行法》在2009年12月10日施行後,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正式具備國內法律效力,且相較一般法律具有優先適用性。由此可見,「適足居住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相當重要的基本人權,每一個政府都有責任,讓每個國民享有適當、安全且公平的居住權利。
今周刊編按:6月20日,夏威夷州政府與13位青少年原告達成歷史性和解,承諾全面改革交通系統以應對氣候變遷,是全球第一個由青年主導來挑戰交通部門減碳的氣候憲法訴訟。 台灣於今年出現首宗氣候憲法訴訟,民間團體及農漁民認為台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中未明確制定出短、中減碳目標,造成氣候變遷加劇,可能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居住權和健康權的疑慮,並且將減碳責任不合比例地轉嫁給未來的世代,因此認為《氣候法》有違憲之虞,提出國內第一場氣候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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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ESG永續基金排名」是以台灣金管會「ESG基金專區」內認可的國內外ESG基金,為評比的主要母體,再依各基金每周的績效表現,進行排行。
2.依目前市場狀況,同一支基金之下又會區分不同級別,本排行只取同一基金下績效表現最佳的級別,進行評比,其他級別,則忽略不計。
3.其他條件:晨星永續投資評等(Morningstar Sustainability Rating),是針對該基金過去12個月以來的表現決定。
4.50強排名每周會以周績效高低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