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疑似因疫苗接種死亡到寶林茶室死者驗出邦克列酸,都須經遺體司法解剖採取檢體、蒐證,並配合檢調,才能釐清死亡原因。但台灣的全國解剖率僅八.二五%,在國際上偏低,其實和民眾對死後解剖的三大迷思有關。
第一個迷思是民眾認為,家屬有權拒絕為死者解剖;事實上,依法家屬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二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能是非病死者,都要由檢察官跟法醫一起看過遺體,確認「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方式」;當檢察官遇有刑事爭議之死亡案件,除了檢查屍體外,有必要時得進一步解剖屍體。
檢察官依法可強制解剖
兒虐案須看清楚每一道傷口
「台灣解剖分為大體解剖、病理解剖、司法解剖。」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兼任教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孫家棟解釋,前兩者必須有死者生前簽署或直系親屬同意書才能進行,司法解剖則是檢察官對死者的死亡方式與死亡原因無法判斷時可「強制解剖」。話雖如此,台灣因民情關係,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會善心取得家屬同意後才進行解剖,但實質上檢察官為查明死因,依法可「強制解剖」。
然而,國人傳統觀念裡,總希望保有全屍或主觀認為不需要解剖等理由,因而反對解剖。
「事實上,在解剖的過程裡,多數的情況,法醫會先觀察大體器官後只採取部分檢體,取樣後再將器官放回該部位並縫合。」孫家棟說,如因醬菜醃漬工作吸入不明氣體而意外過世,法醫會著重死者的呼吸道,解剖時取出肺臟並用特殊容器裝取送驗,察看是否因吸入醬菜醃漬有害氣體而身亡,採檢後會將肺臟放回大體內部並進行縫合。
但有時也可能進行破壞性的解剖,如兒虐案,針對受虐孩童的每一道傷口,法醫都得打開來看清楚,這是為能了解傷口形成的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