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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誘未成年拍裸照!10多年前的事,是否已過法律追溯期?律師揭一關鍵「有機會安全下莊」

黃子佼誘未成年拍裸照!10多年前的事,是否已過法律追溯期?律師揭一關鍵「有機會安全下莊」
撰文: 數位內容部     分類:SDGs     圖檔來源:黃子佼臉書 日期:2023-06-20

繼藝人宥勝人設翻車後,知名主持人黃子佼也被踢爆性騷擾,他昨(19)日中午直播,坦承過去的確強吻他人並強迫未成年少女脫衣拍裸照,更掀出多位藝人的黑歷史;隨後傳出疑似有自殘狀況,最後被緊急送往台北長庚醫院救治,妻子孟耿如也陪同就醫。

至於黃子佼拍少女裸照事件,據女網友指出已是10多年前事情,是否已過法律追溯期?

律師陳宇安在粉絲團「巴毛律師混酥團」發文談到,拍攝未成年人裸照真的很嚴重,不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是在民國104年立法的,根據推算,黃子佼拍照未成年人裸照應該是在104年前,所以並不會受到該法處罰。

黃子佼性騷事件連環爆,不止人設翻車,也讓跟他合作「國民法官」代言的司法院相當震驚,緊急停止合作關係;此外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強調,涉拍未成年裸照已經違法,且屬非告訴乃論不需要被害人提告,一旦檢警知悉就要偵辦,最重恐面臨7年徒刑。

 

消息一出,黃子佼立即開直播坦承過去犯下的錯誤,也爆料許多演藝圈大咖的黑歷史,失控表示「我就是要說出來,我管你們去死,反正也沒人管我去死!」

 

隨後刪掉直播影片、關閉臉書粉專一度傳出失聯,讓妻子孟耿如、恩師張小燕相當焦急。

 

不過,稍晚孟耿如也發出聲明表示,「佼或許有一些糊塗的過往,但認識佼之後,我知道他非常努力做一個好的人、好的專業藝人、好的丈夫、好的父親」,並強調「我們是一家人,我一定會陪著他一起面對、一起彌補錯誤」。

 

黃子佼當年疑似在台中主持活動時,強迫17歲少女拍裸照,《聯合新聞網》指出,台中地檢署表示,黃子佼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目前尚未接獲任何資料,如有犯罪相關事證將依法偵辦。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不需要被害人提告黃子佼,只要檢警知悉就要啟動偵辦。

 

根據此條例第36條規定,拍攝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依第39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黃子佼拍少女裸照事件,據女網友指出已是10多年前事情,是否已過法律追溯期?

 

律師陳宇安在粉絲團「巴毛律師混酥團」發文談到,「黃子佼大概是這一波塌房塌得最厲害的」,因為拍攝未成年人裸照真的很嚴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還是在未成年人未受強暴脅迫,自願的狀況下,如果是違反未成年人意願「III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營利的話,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陳宇安提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是在民國104年立法的,根據推算黃子佼拍照未成年人裸照應該是在104年前,所以並不會受到該法處罰,他覺得依照台灣人的個性,只要好好道歉,其實有機會安全下莊,不過「這波過去之後台灣演藝圈不知道還剩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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