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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擬放寬地熱與離岸風電限制,新建物也要設屋頂光電

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擬放寬地熱與離岸風電限制,新建物也要設屋頂光電
撰文: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分類:其他綠能     圖檔來源:高雄市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提供 日期:2022-07-01

經濟部21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許多項目上大幅鬆包綁,包括要求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放寬離岸風力發電及燃燒型生質能發電的設置區位規定;也簡化地熱申請程序,排除《溫泉法》規範。不少民間團體對於修法方向表示肯定,並建議政府加強社會溝通及跨部會協調工作,讓能源轉型更順暢。

根據國發會2050淨零碳排路徑,要達成電力去碳化,必須擴大再生能源占比,除了目前積極推動的太陽光電、離岸風電,還要發展地熱、海洋能等各種綠電。經濟部21日表示,為了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強化2050淨零路徑法制基礎,正式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繼2019年修法後、時隔三年,再度因應整體情勢做出修正。

 

草案大幅修正了地熱相關規範,民間對此相當肯定,認為解決了部分當前遇到的阻礙。清水地熱資料照。圖片來源:宜蘭縣政府提供

 

地熱終於擺脫《溫泉法》 審查程序由中央主導

 

本次修法以「地熱」調整幅度最大。現行地熱開發規範是依《溫泉法》審查,有不少民間單位抗議,認為地熱發電與溫泉性質不同,不該納入《溫泉法》規範。經濟部回應,地熱發電為「取熱不取水」的利用模式,尾水多回注於地層,與溫泉利用不同,以《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草案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

 

修正草案也新增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各階段的相關規範,如規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以上;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部落諮商程序;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的面積限制等。

 

此外,目前缺乏統一的地熱探勘申請程序,導致地方政府都用不同的程序受理,經濟部表示,未來將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的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讓程序簡單明確且一致。經濟部強調,希望建立友善法制環境,加速地熱開發。

 

樂見修法仍有細節需調整 民團建議:先辦政策環評

 

台灣地熱資源發展協會祕書長王守誠認為,這次修法方向值得肯定,解決了當前地熱開發面臨的《溫泉法》阻礙、土地利用限制等問題。但既然要修法應該一次到位,仍有少部分細節需要調整,讓未來運作機制更為順暢。

 

王守誠說明,如地熱水大多混合蒸氣,難以計量,「尾水回注90%以上」實務上恐怕難以執行,建議改為「原則全部回注」即可;另外,目前地熱開發還受到環評法規門檻、《森林法》等限制,應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明確界定不同情況,排除其他規範的適用。

 

王守誠也表示,開發商往往被視為「外來掠奪者」,政府應協助開發商與原民諮商溝通,更加積極開發地熱。他建議政府,先辦理地熱發電的政策環評,進行完整的公民溝通,以利後續政策的推行。

 

新增建物強制裝設光電板 學者推估:每年至少600MW

 

為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草案規定,新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但草案並未明定設置比例,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台大環工所博士趙家緯推測,台灣目標2050年達到光電容量80GW,推估其中有30GW將是屋頂型,新建築設置光電至少要覆蓋屋頂面積50%以上。換算下來,未來每年至少要新增要600MW以上的屋頂型光電,此時修法相當關鍵。

 

趙家緯指出,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是近年各界共識最高的項目,國際上也普遍認為屋頂型光電是淨零轉型、建築部門去碳化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認為,除了新增建築,還有大量舊建築改建、翻修也都要裝設,經濟部必須持續加強與社會溝通,讓大眾了解屋頂光電對於整體能源轉型的必要性。

 

此外,趙家緯建議,政府可以提供相關設置規範,或是強化銀行融資條件,讓民眾更能上手。同時也可以投入研發新的光電技術,如改善透光度,讓光電板可以融入建築設計,避免因破壞景觀而讓人卻步。

 

草案放寬設置區域 離岸風電不限領海、生質能不限工業區

 

現行法條明定,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是在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草案將「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描述移除,大幅放寬限制。

 

經濟部說明,目前國際離岸風電技術已逐步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設備如浮動式風機的方向發展,代表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因此修法不再限制設置範圍。經濟部強調,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

 

草案放寬離岸風電設置範圍,不再限於領海區域內。資料照。攝影:孫文臨

 

至於生質能,依目前規定,沼氣發電以外的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只能設置於工業區內,這次修法完全移除這項規定。經濟部解釋,現行條文是考量生質能電廠可能影響周邊環境,才以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但實際上並沒有限制於工業區之必要。

 

經濟部舉例,如在農業設施周邊建置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可以就近集中處理設施產出之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並用來發電。不僅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也有助相關產業利用生產餘料發展生質能,提升生質能發電裝置容量。

 

針對草案放寬設置地區規定,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林木興表示,離岸風電放寬到經濟海域,更凸顯我國欠缺海洋空間規劃問題,恐怕將牽動國防、外交爭議,也需要國防部或海委會等各有關部會合作;生質能還涉及林業、廢棄物處理或循環經濟等非能源局執掌的重大國家政策,需要其他部會協調出最合適的方式。

 

林木興強調,這次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但應再加強與有關部會的溝通,針對特定再生能源政策進行通盤檢討、相互配合,光修一部法不足以加速再生能源推動。

 

※本文授權自環境資訊中心,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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